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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學品相關法規及品項

使用甲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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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人員     

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回訓
1.工作者
新進及更換工作﹐教育訓練(一般3小時、危害通識3小時)
回訓(3年3小時)
2.作業主管
特定化學作業主管(合格訓練單位訓練18小時)
回訓(3年6小時)
 

1.作業時確實配戴適當之個人防護具

2.依標準作業程序SOP作業

3.就其作業有關事項(有害作業檢點表..)實施檢點

 
項目
主管機關
法規名稱
列管化學品項目
   說明   
處置:指對於化學品之處理、置放或貯存之行為
1
勞動部
   運作前須申請核可文件,違法使用,罰款400,000元以上。
   本校無核可管制藥品文件。   
2
勞動部
 應置備
(1)危害物質清單(需依法規格式製作)。
(2)藥品罐貼有GHS標示
(3)備有安全資料表(至少每3年檢討一次)及目錄。
(4)具CNS15030健康危害項,應執行暴露評估及分級管理,防護對策,並持續改善。   
3
勞動部
(1)甲類物質
(2)乙類物質
(3)丙類物質
    丙類第一種物質
    丙類第二種物質
    丙類第三種物質
二、特定管理物質
(1)作業場所應有特化作業主管實際從事監督作業
(2)作業檢點。
(3)提供個人防護具並監督確實配戴。
(4)明顯易見處標示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、禁止飲食及吸菸標示。
(5)設置緊急沖淋設備,設備可正常使用且無阻礙阻擋。
(6)依本標準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應於氣罩連接導管適當處所,設置監測靜壓、流速或其他足以顯示該設備正常運轉之裝置。
(7)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時,應由專業人員妥為設計,並維持其性能,並依附表二內容製作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報告書。設置完成後,應實施原始性能測試,並依測試結果製作附表三內容之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;其相關文件、紀錄應保存十年。   
4
勞動部
 
年申報運作紀錄
(1)CMR:致癌性、生殖細胞致突變性及生殖毒第一級
(2)附表一:未滿18歲及妊娠或分娩後未滿1年女性勞工具危害性之化學品。   
 
 
5
勞動部
雇主使勞工製造、處置或使用之化學品,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化學品分類,具有健康危害者,應評估其危害及暴露程度,劃分風險等級,並採取對應之分級管理措施。
   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化學品分類,具有健康危害者具有健康危害者,利用以下方式評估其危害及暴露程度,劃分風險等級,並採取對應之分級管理措施。
(1)作業環境監測
   作業場所無通風推估模式
   飽和蒸氣壓模式
(3)CCB
(4)進階工具箱   
 
6
勞動部
 依法每半年監測一次   
 
7
勞動部
利用以下方式評估其危害及暴露程度,劃分風險等級,並採取對應之分級管理措施。
(1)作業環境監測
(2)定量推估模式
    作業場所無通風推估模式
    飽和蒸氣壓模式
(3)進階工具箱 
8
環境部
(1)需主管機關核可方可運作。
(2)購買須事先申請。
(3)運作需紀錄,確保現存量與系統量一致,並按季申報
(4)SDS第8項修改為現有防護具,請負責人確認防護足夠並簽章。
(5)門口要標示、有平面圖,分裝瓶依法規標示。
(6)化學品容器要符合法規標示
(7)個人防護具定期檢查(每月)
(8)運作場所如發生毒化物災害事故,應於30分鐘內通報環保局,逾時罰鍰100萬元以上。   
9
經濟部
(1)購買甲類先驅化學品須先申請
(2)留存發票影本
(3)並按季申報。   
10 勞動部

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

  第一種有機溶劑
  第二種有機溶劑
  第三種有機溶劑
(1)作業檢點
(2)足夠有效之個人防護具。
(3)於密閉設備或局排裝置下使用。   
11 消防署

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

公共危險物品,係指氧化性物質、易燃性固體、禁水性物質、易燃性液體、爆炸性物質、強酸性物質六類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物品。

   
12 勞動部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每年或於變更其作業時實施特殊健康檢查
13 環境部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

既有化學物質公告清單查詢

新化學物質用途及性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預估每年製造或輸入數量,依附表一登錄類別申請登錄:
一、科學研發用途。
二、產品與製程研發用途。
三、限定場址中間產物。
四、聚合物。
五、經事前審定之低關注聚合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