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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到表單說明及問答

特別提醒

用人單位主管計畫主持人 務必於【表單1】安全衛生承諾書的第二部份,勾選新進人員工作內容並 親筆簽名 ,如未親筆簽名,新進人員將無法完成報到流程!

 

問1:我是海大應屆畢業生,過去曾在校內擔任計畫兼任助理,畢業後在校內擔任計畫專任助理,還要跑新進流程嗎?

答1:要,兼任助理轉專任助理視同新進人員辦理。

 

問2:我曾經在海大工作一段時間後離職,現在又回學校任職,報到流程需辦理什麼項目?

答2:本件情況分三部分說明

(1)報到文件:離校超過3個月以上(以投保紀錄為準),重回本校任職,應視同新進人員填寫、繳交報到文件。

(2)教育訓練:如果本人曾親自到職安衛中心完成1小時實體課,重回本校任職前,得免本人親至職安衛中心重覆接受1小時實體課,法定3小時基本職前教育訓練全數以線上教學影片、閱讀資料方式進行。如果工作內容包含使用化學品、機械設備等作業,法定增列職前教育訓練時數仍應由工作場所負責人(單位主管或計畫主持人)實施。

(3)體格檢查:離校超過3個月以上(以投保紀錄為準),重回本校任職前,應重新實施體格檢查並繳交合格體格檢查報告至職安衛中心。若離校未超過3個月,得沿用前一次在職時的體格檢查報告。如有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,應配合實施特殊體格檢查。

 

問3:我曾經在海大擔任計劃助理4個月,依規定不需體檢,為何本次擔任計劃助理2個月被要求繳交體格檢查報告?

答3:

(1)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規定「雇主僱用勞工時,除應依附表八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外,另應按其作業類別,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特殊體格檢查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免實施前項所定一般體格檢查:一、非繼續性之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,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。…」合先敘明。

(2)如工作4個月後契約期滿離校,離校期間未滿3個月(以投保紀錄為準),又回本校任職,應視為具有連續性之工作,本次約用期間(2個月)應加計前次約用期間(4個月),共計6個月,意即不適用前開規則免實施職前體格檢查之但書,應於工作前實施體格檢查並繳交報告至職安衛中心。

 

相關法規

職業安全衛生法 第20條、第32條

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 第3條至第17之1條

勞工健康保護規則 第14條至第16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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